死刑對犯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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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對潛在殺人犯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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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對殺人的嚇阻力,或稱威嚇力,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之一,雖然有說指出,比起死刑,社會的經濟狀況以及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等其他的一些變因,更能解釋謀殺犯罪率的變化,[14]但這不表示死刑本身對謀殺犯罪率沒有解釋力,因此這些狀況要和死刑本身對殺人的嚇阻效果分開來看,不當混為一談。認為死刑可嚇阻犯罪(尤其是謀殺)的觀念,是主張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數贊成死刑(或反對廢除死刑)民眾的一個重要的想法,而死刑若對殺人明顯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就代表死刑能保護更多人不受殺害,而死刑對於殺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響也是死刑存廢的重點議題;而有鑑於多數國家在多數狀況下死刑都是施用於殺人犯之故,因此一般討論死刑嚇阻效果時,主要都以死刑對謀殺罪的嚇阻效果進行討論。一直都有研究對歷年之死刑執行人數與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81][82][83],但盡管有部分研究認為死刑對殺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多基於犯罪量化數據且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
廢死方往往舉曾暫停或減少死刑執行之國家為例,描述減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後犯罪率無明顯差異,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不過另一方面,不斷有研究指出死刑的嚇阻效果,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4][84],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这两篇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85][86];一些說法認為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有方法學和其他方面的錯誤,因此不甚可信,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認為這些批判是公允的,因此目前不應該在未實際檢視所有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的狀況下,就自動認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都因為方法學或其他方面的問題而是無效的;換句話說,綜合對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應該認為死刑有助抑制殺人犯罪的可能性存在,不能認為死刑必然無助治安。
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觀點
倘若採取功利主義來考慮刑罰嚇阻力的觀點,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當死刑判決有嚇阻力時,可以減少未來國民成為犯罪被害者的機率,這是死刑的效益。[87]
死刑支持者认为监禁对于重刑犯来说就已经没有威慑力;重刑犯只会对死刑感到恐惧;而確實有殺人犯對死刑感到恐懼;[88]而確實有些殺人犯會想到死刑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預期說一些潛在的殺人犯會僅僅因為死刑而放棄殺人的念頭,討論死刑是否對潛在殺人犯有嚇阻效果時,不考慮或許真的有人僅僅因為死刑而放棄殺人,最後因而沒有獲罪的狀況,會犯下倖存者偏差的錯誤,更是忽略人性的複雜面與『人大抵都怕死,但有些人確實關不怕』的事實的一廂情願的思考;所以可以合理地認為,若廢除死刑,很可能會有更多人殺人,凶殺案會因此增加;[89]換句話說,死刑可能能夠保護更多人不被殺害,也因此更能保障人權。
一些人認為廢除死刑後,受害者家屬可能會因爲感到不滿而尋求私刑復仇,因此廢除死刑後私刑會增加。[78]
即使廢除死刑不會導致更多凶殺案,一些殺人犯的手法可能會因此變得更加兇殘。
反對死刑有助治安的觀點
多數殺人犯在犯罪前根本不會想到死刑,因此即使多數殺人犯和平常人一樣會恐懼死亡、恐懼死刑,也可以預期說死刑可能其實根本沒有嚇阻效果。
死刑可能反而會激勵想自殺卻不敢自己動手,或是想順便拉別人陪葬的人殺人。這種狀況下,死刑反而會如他們所願,而無端犧牲他人的生命法益;[90]像是中國就曾經有李占雙在監獄中殺人只為讓自己被判處死刑的例子。[91]
在死刑無助治安的狀況下,考慮死刑可能的人權侵害,如冤獄錯殺等,應該透過比例原則,將死刑從法律中移除。
在實務上,對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顯示,死刑嚇阻力不夠明確,甚至根本不存在。
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
一直都有基於犯罪數據的量化研究,支持死刑具更強嚇阻效果的觀點,如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另外,比起沒有死刑的國家,在經過人口加權後,有死刑且執行死刑的國家,謀殺犯罪率明顯較低;另外消息指出,南韓在1998年停止執行死刑後,謀殺率顯著增加。[92]
反對死刑有助治安的研究
有部分基於犯罪數據的量化研究,反對死刑具更強嚇阻效果的觀點,像例如澳洲於1960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93];而在台灣,有碩士論文指出,臺灣執行死刑次數的多寡對殺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響;[82][83]此外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
認為死刑嚇阻效果沒有定論或模稜兩可的看法
2007年《紐約時報》提及,死刑嚇阻力的研究沒有一致結果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死刑數量太少,大約300個謀殺才有1個死刑。[94]
Joanna M. Shepherd亦為死刑反對者,他在2005年發表的研究表示,1977至1996年的美國,只有每年處決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95]。
其他觀點和研究
儘管美國支持死刑者多於反對死刑者,然有研究指出,62%的美國人不相信死刑對謀殺具有嚇阻效應。[96]
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他們在死囚監獄內的死亡率,還比在監獄外的死亡率低,而這可能使得一些殺人犯在殺人時不會認真考慮死刑的可能性;[97]另外,日本曾有人說,他接觸過145名殺人犯,而這145人當中,沒有人在殺人前想到死刑,有4人在殺人途中想到死刑,殺人後有29人想到死刑。[98]
一些說法認為,比起死刑,其他的一些變因,如社會的經濟狀況等,更能解釋謀殺犯罪率的變化。[14]
英格蘭於1966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
一些人認為,即使嚇阻效果不明確,死刑也依舊需要執行,像例如美國馬凱特大學的政治學教授約翰·麥卡丹(John Mcadam)就曾說「如果我們處決殺人犯,而死刑其實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那我們就只是殺了一堆殺人犯;如果我們不處決殺人犯,而死刑可以更好地嚇阻謀殺,那我們就等於是殺了一堆無辜人士。在這兩者間,我寧可選擇前者,對我而言,這不是一個困難的問題。」[註 7][99]
隔離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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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較直接性地廢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則認為無假釋機會將造成獄政管理上的困難。若能擬定良好的政策,規定以終生監禁犯人可以依表現在若干年後移至條件較佳的監獄、或增給福利與獎勵,來取代假釋,也可以是解決許多管理問題的一種手段;而且若獄政管理良好,幾乎不會發生越獄問題。又,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而被剝奪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若發覺是誤判或冤枉,也有辦法救援。
另一方面,死刑支持方認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將重罪犯一勞永逸地隔離,終止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49],或者說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100],而以下是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可能造成的問題:
雖然有可得數字顯示,謀殺者被放出後,再犯下其他謀殺罪的機率小於2%,謀殺者出獄後再犯其他罪行的機率也較其他種類的犯罪者來得低,[101]但同樣的數據也顯示說謀殺者的再犯率不是零,而殺人犯出獄後再次殺人的具體例子也是存在的,像例如中華民國的殺人犯張添銘等就是殺人刑滿出獄後再次殺人的例子。[5]
重罪犯永遠都有可能越獄並再犯,雖說死刑執行前一樣會有逃跑的問題,但隨著時間經過而逐漸升高的越獄風險[註 8],永遠是自由刑所必須面臨的問題。像例如說在中華民國,雖然罪犯越獄率低,但就算是刻板印象中難以越獄的綠島監獄也曾有徐開喜等越獄成功的記錄。
重罪犯亦可能因日後法令修改、假釋門檻放寬、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會。像例如中華民國就曾經在2007年發生過減刑出獄的犯人將陌生人打死的事情[102];此外中華民國也曾有因殺人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服刑的戴文慶,在獲准出外探親時又性侵殺人的例子。[5]
重罪犯也有在监狱内继续犯下殺人罪的可能,像例如英國的羅伯特·莫斯利,他在殺人被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後,又在獄中殺了三人。
相關人士權益的實質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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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補償與被害人權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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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權益也嚇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個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認為受害者權益和死刑存廢高度相關[103],而在一些國家,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也因為確實有很多凶殺案的受害者家屬希望殺人者死之故,而經常受到非難。[104][105][106]像例如在日本,瀨戶內寂聽就曾因為透過影片批評死刑制度,且作出「請與這些只想著殺戮的笨蛋們戰鬥吧!」的發言,而被認為是對於受害人家屬的侮辱,因而遭到許多被害者協會成員、受害人家屬及社會猛烈批判;而受害者家屬與廢除死刑直接對抗的事情也經常發生,因此不能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本身以及在司法實務上做出合於廢除死刑價值觀的判決,對兇殺案受害者沒有負面影響[7][8]。
在死刑存廢當中,死刑支持者一個經常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這問題常被用以喚起對受害者的同理心,藉此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26]甚至就連要人不要討論相關兇殺案的新聞,也會被人以類似的話語糾正。[107]由於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同理心也被認為扮演重要的角色[108][109][110],對於任何政策,任何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個人,其個人情感都必須納入考量,不然很容易就會出現踐踏個人權益的問題之故。因此不能認為這類的問題是「訴諸情感」、「詛咒」或者「與議題無關」等等。
有理由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或者特定案件不判兇手死刑,確實會直接對受害者家屬造成負面衝擊,甚至對兇手人權的關注,都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傷害。[111]一份對138個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的受害者家屬的調查顯示,在這些受害者家屬中,有35%的人認為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有31%的人感到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而這兩個比例彼此之間並不重合,換句話說死刑對大約三分之二的謀殺受害者家屬是確實有撫慰作用的;與之相對地,這其中總共只有19%的人認為執行死刑「不代表正義得到伸張」或者執行死刑「不會讓他們感到慰藉」;換句話說,盡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但對兇手執行死刑,確實有讓至少一部份謀殺受害者家屬感到正義伸張或感到慰藉的效果。[112]
在美國加州對死刑存廢的辯論中,反廢死刑者指出「廢除死刑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是殘忍的」,而認為死刑該廢除的一方指出「廢除死刑後(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沒有死刑而變成其他處罰的)罪犯的勞動可幫助受害者與其家屬」[113];在瑞士,2010年8月時,曾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提出一個憲法修正案,提議對伴隨性暴力犯罪的謀殺罪行判處死刑。[114]這法案很快就成為公眾的焦點並被政治領袖給嚴厲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後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115]
支持死刑有助撫慰受害者的看法
有支持死刑的觀點指出,死刑象徵受害者遺族的痛苦與加害者罪行的終結[49];對一些受害者家屬而言,看見兇手被處死也代表正義得到伸張[116][117],而如上所述,也確實有研究支持死刑對相當一部分的受害者家屬有這種功能。很多相關罪案的受害者家屬也確實希望兇手以死作為代價,雖說這確實有復仇的成分,但希望對兇手復仇的心理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而也正是因為受害者家屬常有這種期望之故,因此希望政府不要處死兇手的作法,不論怎麼說,都容易都會被認為是要求受害者原諒兇手;另外雖然說刑事主管處罰,民事主管賠償,但民事上有懲罰性賠償的做法,這說明懲罰與賠償並不完全是涇渭分明的。
在沒有被判處死刑的狀況下,一些殺人兇手可能是不會表現出任何懺悔的意思的,死刑可能至少能讓一些殺人兇手真誠地體會自己的錯誤;而殺人兇手毫無悔意的行為,常常使得受害者家屬對兇手更加憤怒。像例如中華民國的王鴻偉及日本光市母女殺害事件的兇手福田孝行,都是在死刑判決出現後才多少表現出懺悔意思的例子。
一些意見也認為,受害者在現代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未得到應有的重視[118],在中華民國,朱學恆也曾經在2010年三月號召群眾上凱道,好喚起政府與大眾對謀殺受害者家屬真正想法的關注[119],也曾有受害者家屬因為最高法院未判殺人兇手死刑而企圖前往最高法院抗議的新聞[120]。另外,一些人因為對謀殺受害者的同理心而反對廢除死刑。且雖然說廢死團體認為廢除死刑與受害者家屬彼此不互斥,但一些看法認為,受害者家屬的是死刑存廢的核心議題之一。[103]
有時對惡性重大謀殺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兇手被判處和執行死刑可能就是對受害者最大的補償,不判處殺人犯死刑是在踐踏受害者權益[3],像例如在台灣,身為綁票與謀殺案受害人之母的白冰冰說,謀殺受害者家屬真正要的是尊嚴、公道[121],並以死刑是受害者家屬「唯一的公道」為由支持死刑[122],而也確實有研究顯示,對殺人兇手執行死刑有助慰藉受害者家屬,或讓受害者家屬感覺正義獲得伸張。
反對死刑有助撫慰受害者的看法
一些看法認為,有時處死犯人對受害者方無實質幫助,反而可能有害,要求死刑甚至可能導致加害人拒絕道歉、賠償。若改為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加害者可透過獄中勞動等方式補償受害者家屬。而且,刑罰、憤怒、責怪,實際上對於受害者家屬是無法得到真正的支持與幫助的。
此外,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都一致地認為兇手該去死[103]。有反對死刑的觀點指出,對某些受害者遺族而言,死刑不僅不能撫慰他們,反還是種冒犯,只会徒增更多的痛苦、再次破碎另一個家庭而已。[51]
臺灣有碩士論文研究認為,被害人與其遺族真正需要的是實質的幫助,死刑存在與否對受害者沒什麼幫助,並論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123]
認為死刑無關受害者權益的看法
一些人主張,死刑和受害者權益關係不大[103],死刑制度之補償作用微不足道,且死刑作為國家的刑罰權之一部分,與賠償回復功能的民事不同,手段與目的之實質關連性薄弱,法律不應為此理由殺人,要幫助受害者,要做的是推動實質具體的補償、扶助、照顧措施,保護被害人不受二次侵害,以及改善司法(如:讓被害人也可參與訴訟、協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解決此問題,甚至有說認為認為死刑是政府掩飾自身沒做好受害者權益的藉口。[116]
在臺灣,大眾常指廢除死刑者「只為罪犯爭取權益,而漠視受害者權益」,而這說法並非沒有根據,確實有受害者家屬感到自己不受廢死團體支持、覺得自己受到二度傷害甚至被廢死團體欺負[6][7];但有人指出,儘管在死刑存廢爭議中,使用「人權」這詞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受害者與其家屬的權益在實質上和死刑存廢爭議關聯不大。[78]此外有說指出,「一個常見的觀點認為反對死刑者是沒有想到受害者的。若是在討論對受害者的(應當要做的)補償的話固然該更關注受害者,但討論死刑時,焦點其實是在社會正義而非受害者個人身上的。」[124]
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應做的是預防犯罪的發生,除正確行為觀念的灌輸外,在美國便有一個[125]的團體即主張:國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義處決。他們並主張死刑不是受害者家屬要的正義。[126][127]
犯罪受害經驗對死刑支持度的影響
在臺灣,有研究指出,女性中有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反倒較無此經驗的不支持死刑,而男性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有無對死刑支持與否則未必有影響。[128]另外美國有研究顯示,自身的犯罪受害經驗對死刑支持無顯著的影響,但認識的親友中有人成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那些則較傾向支持死刑[129]。
保護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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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說法主張社會對於犯罪者家屬或是犯罪者周邊的人並不友善。這樣的氛圍使這些人畏惧記者,擔憂記者斷章取義,又或擔憂不管說了什麼、記者再怎麼忠實傳播,只想用自己觀點批判人的人依然會拿著新出爐的資訊,再對這些犯罪者認識的人進行二度傷害。所以將犯罪者處決,往往是讓牽連在事件中的人,獨陷孤絕的深淵。[130]而社會對罪犯家屬不友善也是確實存在的狀況,像例如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創始人麻原彰晃的三女松本麗華,曾在在2004年3月、4月分別被和光大學和文教大學拒絕入學,原因都是怕其父的身份會影響其他學生的情緒。
但另一方面,盡管罪犯家屬因為家人犯下滔天重罪之故,可能飽受社會壓力,但至少一些罪犯家屬對自己犯了大罪的親人,可能感到徹底失望,甚至不會為自己犯下大錯的親人的伏法感到難過,像例如在中華民國,參與白曉燕撕票案的主嫌之一的林春生,他在被警方擊斃後,其父親表示自己對林春生的死一點也不難過,只感到對社會很抱歉;另外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創始人麻原彰晃的四女松本聰香在接受訪談時曾表示自己的父親該因自己的罪行而被處決。[131]
司法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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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冤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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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冤獄和死刑誤判(英语:Wrongful execution)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然而人們常常認為,誤判和死刑存廢並無關係,而絕大多數減少誤判的實際做法也不牽涉到刑罰種類的存廢,而且雖然冤獄錯殺的可能性可用以主張廢除死刑,但有看法認為,同樣的理由也可被人用以主張廢除無期徒刑等長期監禁[來源請求]。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比起於自由刑與財產刑,死刑是剝奪生命而完全無法回復,若因審判瑕疵(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採認有問題的證據、有罪心證等)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任何個人皆有可能無端遭受指控其並未參與之犯罪。[132]
死刑瑕疵無法避免。人並不是神,什麼情況下判死刑,無法得出絕對明確的分際標準。美國清白專案顯示,美國近年來死刑誤判率至少為4.1%,且這還是保守估計下得到的數字;[133][134]此外,一項對美國1970-1980年代以DNA對維吉尼亞州被控罪的罪犯的研究顯示,美國維吉尼亞州在那段時間整體的冤獄率至少是11.6%。[135]
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不當限縮人民權利的工具。
其他刑事之冤案當事人,尚可按照刑事補償法予以補救(例如,冤獄者可重獲自由,喪失資格或某種權利者予以回復,被罰款、沒收者歸還,服勞動者補償符合市場行情的工資等),並且給予賠償(冤獄者按被監禁的期間計算,罰款加計市場利息歸還)等。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面對冤獄的重點是推行司法改革、改進司法審判品質,盡力降低誤判、冤案的機率,而非刑罰種類的存廢,甚至一些人認為以冤案推動廢除死刑,是在消費受冤案所害的人。
若死刑對謀殺確實有更好的嚇阻效果、能保護更多無辜者的生命,或者有其他的理由相信死刑對殺人是一種具有重要功能與意義的刑罰,那麼因誤判、冤案而廢除死刑,是因噎廢食。
無期徒刑冤獄,葬送人生的黃金時期,也是無法彌補的;無期徒刑對一個人的家庭與社會關係,也一樣會造成巨大的負面衝擊;況且人生有限,受刑人也有可能在關押時等不到平反的機會就在獄中過世,這樣和死刑執行後才發現是冤案沒有甚麼差異。因此同樣的理由不僅可用以主張廢除死刑,也可用以主張廢除無期徒刑甚至長期有期徒刑[來源請求]。
刑事處罰的歧視性普遍存在司法當中,並不是死刑特有的問題;而在極權國家,任何刑罰都有可能被濫用,不獨死刑;而在民主國家,死刑不一定會比其他刑罰更容易被濫用。
司法系統對不同罪行的謹慎程度會有差異,因此在死刑和死刑以外的刑罰的謹慎度不同的狀況下,廢除死刑可能會減少冤案獲得重審的機會,也可能增加殺人罪冤案的機會。
判決一致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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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有反對死刑者宣稱:哪些謀殺者會被判處死刑、哪些不會,並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而和很多與犯罪本身無關的狀況有關,因此誰會被判死刑,而誰不會可說是隨機決定的[136];此外,什麼情況下判死刑,無法得出絕對明確的分際標準。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認為,司法判決有一定的邏輯在;對於一些確實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在對殺人依舊可能適用死刑的狀況下,不判死刑反而會破壞法律邏輯。
在台灣,司法體系發展出「有無教化可能」的說法,作為對於觸犯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的被告是否會判處死刑的重要量刑基準[137],並發展出了一系列的標準以決定一個罪犯是否有教化可能;然而這概念並非醫學和心理學領域中的概念;此外,「教化可能」有著「教化」一詞定義不明、實務定位不一致、鑑定的實證方法標準不一等問題;一些人更認為「有無教化可能」是輕判殺人犯的藉口,像監察院長王建煊曾以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批評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並說:「真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們才不會以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放縱殺人犯了。」[138]甚至包括受害者家屬的一些人認為,積極推動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使得司法失去應有的公正、讓罪行本來應該判處死刑的殺人罪,因而得以獲得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7]
死囚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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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等一些地方,因為死刑執行曠日廢時之故,使得許多死刑犯出現了所謂的「死囚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死囚現象指的是因為等待死刑執行所產生的心理壓力,出現這種壓力的死囚可能會出現幻覺,也會出現自殺傾向。一些心理學家指出,死囚等待死刑的時間一長,再加上死囚牢房的生活條件,會使人出現幻覺、自殺傾向,以及一些危險的瘋狂舉動。[139]莱斯特(Lester)和塔塔羅(Tartaro)做的研究顯示,在1978至1999年之間,美國死囚的自殺率是每十萬人中113人,這比例高於美國一般民眾自殺率的十倍,也高於美國普通囚犯自殺率的六倍。[140]
在美國最高法院,諸如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和史蒂芬·布雷耶等大法官,曾多次表示說死刑執行的拖延及死囚對死刑的等待,使得死刑成為一種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然而諸如安東寧·斯卡利亞和克拉倫斯·托馬斯等立場較保守的大法官拒絕這樣的看法,他們指出死刑之所以會變得曠日廢時,乃是死囚本身諸如不斷提出上訴等行為,以及站在廢死立場的法官等等造成的。[141][142]
司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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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支持者,認為死刑的威脅可用以讓被控死刑的被告認罪、自白、立功、作證反對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屍體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身為俄勒岡州地區檢查處資深副檢查長(senior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諾曼‧夫林克(Norman Frink)認為死刑對檢察官(Prosecutor)而言是一項有價值的工具。死刑的威脅能使得被告進入換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的認罪協商,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是俄勒岡州除死刑外,另兩項可對罪大惡極的謀殺者判處的處罰。[143]
在華盛頓州檢察官的一起認罪協商 中,被認為自1982年起犯了48起謀殺案的蓋瑞·里吉威 (Gary Ridgway)接受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該州的檢察官藉由免除里吉威氏的死刑,以換取他與警察的合作,讓他帶領警察找出剩下的受害者屍體。[144][145][146]
另一方面,維持死刑可能導致部分國家拒絕司法合作,進而給有死刑的國家製造壓力,而這可能會使部分國家廢除死刑。像例如盧安達國會於2007年投票表決廢除死刑,而這是因為一些盧安達大屠殺的發動者逃到會拒絕將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國家之故;另外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或是冤誤無法逆轉,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違背降低誤判產生的理念;然而,一些人認為為了辦案而推遲死刑執行或甚至不執行死刑,可能是不義的,而且實際上沒有理由認為尋求真相、研究殺人犯的心理,與執行死刑間是彼此衝突的。在美國泰德·邦迪案件中,對於延後泰德·邦迪死刑的要求,時任佛羅里達州州長的羅伯特·馬丁內斯(英语:Bob Martinez)曾說「縱容他以被害人的屍體作為談判籌碼是卑劣的行為。」[147]。
審判及執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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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死刑的人士認為,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顆),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簡直如同昂貴無數倍的間接死刑,據以主張死刑的存續。台灣每名死囚每月費用約新台幣兩千元(僅計算伙食費與雜項支出)[148]。在美國也有"在監獄關一年的費用,比讀哈佛一年還貴"[149]的報導;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主張審判過程的成本必須一併列入考量,而在這種考量下,死刑未必比較便宜,甚至在這種計算下,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的費用,平均而言,會比無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
在美國加州,反廢死刑者認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證的住房、健康照護和其他的服務等」來取代一個「具有意義且有嚇阻功能的處罰」;認為死刑該廢除的則認為取消死刑「能節省數百萬元的經費,且犯人能終身工作以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補償,此外,多出來的錢能用以解決如此的犯罪,這能使得殺人兇手更快面對正義」[113]。
一個說法認為,即使承認死刑的審判和執行成本等可能比無期徒刑高,但就教育人們不可殺人這點來看,判處殺人者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而道德勸說和教育等其他能教育人們不可殺人的做法,其成本都高於直接判處殺人犯死刑;換句話說,即使死刑的審判和執行成本等可能比無期徒刑高,判處殺人犯死刑可能依舊是教育人們不可殺人最經濟實惠的做法。[150]
而死刑存廢在審判及執行成本面向,又可區分為刑事追訴成本、刑事執行成本和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等議題。
刑事追訴成本
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151],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台灣),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不過另一方面,如死囚現象一節所述的,死刑的曠日廢時,以及連帶的各種成本,可能是因為死囚本身諸如不斷提出上訴等行為,以及站在廢死立場的法官等廢死立場有關的人所造成的[152],也就是說,若死囚不拚命地徒勞求生且法官不把個人的政見帶入法律運作中,那死刑在追訴方面的成本可能不會高於無期徒刑;此外,由於在有死刑的國家,人們可能會認為部分兇手惡性重大的殺人案求處無期徒刑有失公正,或者部分殺人犯缺乏真正的悔意之故,因此求處無期徒刑可能反而會導致比直接求處死刑更多的審判,像例如日本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就是一個開始時求處無期徒刑但檢察官堅持死刑而導致更多審級的例子;而一些看法也認為,對於罪證確鑿且惡性重大的殺人罪,可以而且應當速審速決;[89]此外,一些人指出,死刑案件應當速審速決,不應該拖延太久,不然只會對刑案受害者家屬造成更多的煎熬和痛苦,甚而減少死刑潛在的「警惕世人」的效果,也就是殺人犯判刑確定後應該盡速處決,而超過四五年未執行的死刑可能都算是拖延太久。[153][154]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甚至將審判過程的成本列入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成本的作法本身,不符合一般人直觀上對死刑和無期徒刑成本的想法。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正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且假若將無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來審判成本與訴訟程序也將跟著增加,只單以訴訟程序相比顯然並不公正。
刑事執行成本
若單就執行成本而言,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顆),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因此光比較執行成本,死刑比較便宜,甚至執行成本可能才是死刑和無期徒刑成本唯一真正需要考慮的部分,因為這是討論相關成本一般人直觀上真正會想到的部分,而這很多人也因此認為廢除死刑是「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是一種金錢成本上不划算、且心理上也難以接受的作法。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依據獄政法規,囚犯仍能藉由從事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生活費可自給自足。至於監禁費用,則是國家必須負擔的,因為罪犯之所以會從事犯罪行為,作為刑事政策走向的決定者的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現時監所內已經關押許多罪犯,包括殺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詐欺犯等,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實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而果真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與獄政管理、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等息息相關。若要避免此問題,可讓不具侵害危險性的受刑人,採行非機構處遇、醫療手段治療因病態心理所造成的問題,甚至對於無具體法益侵害的將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並成為"犯罪進修學校"[註 9],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
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即使未來恢復生產力的機率相當低。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不想負擔這些照護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這是違背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綁匪擄人,若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社會能接受嗎?[156]以方便和省錢做為死刑存續主張,這邏輯與綁匪無異。同樣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為考量。當公民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也能一併改善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壓迫問題,達到真正的平等。[157]也有一種觀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權,但只能以金錢為代價、而不能以治安為代價」(可以接受廢死、但應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
但是也有很多人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對壞人寬容,不論以何種理由主張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而對壞人寬容、就是對弱者殘忍;弱勢族群是對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為了對壞人寬容所增加的各種成本、主要是由弱勢族群支付;且正是因為人命關天、生命權至為重要之故,因此若死刑真的有更強的嚇阻效果、確實有助治安,那就不應該以死刑審判過程較昂貴等理由來反對死刑。